(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在乙方现场审核前至少运行三个月(特殊行业6个月),且体系运行过程中进行过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甲方应配合乙方在现场对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报告与实际不符合所造成的损失。
3、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好乙方审核人员的交通、食宿等;
4、甲方应获证后保持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5、甲方获证后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如期接受协助乙方的例行监督检查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管机构的随机监督抽查和见证评审,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6、甲方获证后应按乙方要求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不擅自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a)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乙方的要求或认证方案的规定。 b) 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c)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d) 在其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按照乙方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认证内容/资格的所有广告材料,采取认证方案要求的措施(如交回认证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的措施。 e)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f)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乙方对相应体系(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g)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h)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遵守与符合性标志的使用 (可能在认证方案中规定的)和服务相关信息的任何要求,不得使乙方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7、因故被暂停/撤消认证注册资格时,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8、甲方获证后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的重大投诉、变化、体系文件等重大更改、产品停产、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出现的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及顾客及相关方重大投诉等事宜;甲方在获证后应在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报至乙方。
9、获证后甲方有相关情况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认证机构,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以及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应在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报至乙方。
10、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交纳本合同规定的认证费用。
11、甲方应按期接受乙方的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包括审查文件和记录,访问相关设备、场所、区域、人员及客户的分包方;
12、甲方应始终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当收到认证机构的通知时做出适当变更。
13、甲方应为下列事项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 : b)投诉的调查; 第 2 页 共 2 页 c)适用时,观察员的参与。
14、甲方有关认证的声明与认证范围一致。
15、甲方应保存已知的与相应体系认证要求符合性有关的所有投诉记录。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公开文件,全面介绍与认证有关的信息;
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委派审核组并征得甲方同意,审核计划应提前通知甲方。
3、乙方在审核通过后向甲方颁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乙方在指定的网站上向公众发布获证组织信息;
5、乙方在证书有效期内按期对甲方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有效性和证书、标志使用的正确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情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7、甲方建立的管理体系如不符合或不能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时,乙方有权不批准甲方认证注册资格或暂停/撤消甲方认证注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