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阐明本公司对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条件,规范认证决定的过程,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硕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SC)做出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管理体系注册的认证决定。
3. 引用文件
3.1 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1:2015)(2019 年第一次修订)
3.2 国家认监委2016(20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3.3 ISO19011:2018《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版
4. 条件
4.1 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a) 受审核方具有法人地位,具有必要的许可证书/资质证明,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b) 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服务的实物质量/污染排放/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要求;一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受审核方具有符合适用标准或其它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文件化的质量/安全/环境体系;环境行为及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绩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c)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受审核方对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进行了充分安排和有效的实施,并且将得到保持; d) 审核组的专业能力满足ISO 19011:2018《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的要求。
e) 审核组按公司程序规定完成认证审核的所有过程,并做出推荐认证注册的建议。推荐条件为:受审核方不存在或存在少量轻微不符合项,并在一个月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经审核组书面验证措施有效;或者虽然存在一个严重不符合项,但能在规定的三个月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纠正措施有效。
f) 经本公司质量监察部/技术研发部、专业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的要求,审核计划及审核过程符合《审核资料审查规定》的要求。
g) 受审核方按认证收费规定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h) 对固定分场所应列入证书,可根据企业的要求制作子证书或附件。审核组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技委会经过资料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技委会必须提出充足的理由支持该认证决定,并报技委会主任批准。
审核组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技委会经过资料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技委会必须提出充足的理由支持该认证决定,并报技委会主任批准。
4.2 保持注册的条件:
a) 按《证后审核及管理程序》规定的周期接受例行监督监督审核,二次审核的间隔未超过12个月;证书到期前2个月接受再认证审核;接受非例行监督审核/认可机构的稽查/见证评审;第 2 页 共 5 页
b) 审核组现场监督/再认证审核后作出推荐继续认证注册的建议。推荐条件为:现场审核未发现不符合项,或仅存在少量轻微不符合项,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书面验证措施有效;或者虽然存在一个严重不符合项,但已在规定的 3个月内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纠正措施有效。
c) 内审、管理评审和纠正措施有效,具有自我完善机制,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持续有效。
d) 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无顾客重大投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污染物严重超标(EMS)/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OHSMS) /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e) 上次审核的所有不合格纠正措施保持有效;
f) 获证的组织要按认证收费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g)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4.3 暂停注册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时,我司将在在调查核实后的 5个工作日内暂停获证组织的注册资格
4.3.1 企业自行申请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4.3.2 未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与上次现场审核超 12个月)
4.3.3 其他:
a) 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
b) 监督审核或抽查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
c)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d) 出现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反法规情况发生的;
e)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f)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g)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h)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i) 企业重组、地址变动;
j) 媒体/相关方重大投诉、曝光;
k) 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
l) 对于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
m)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通报的;
n)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情况;
暂停期限为一般为三个月,特殊原因(企业暂未具备可接受现场恢复审核的条件,如企业重组未完成、地址搬迁未完成、未有可审核的生产现场等)可延长暂停期,但最长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企业,暂停期可延长至相关单位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经我司认证决定最终审定后向获证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并报认可委备案及予以公告。
4.4 撤销注册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时,我司将在在调查核实后的 5个工作日内撤销获证组织的注册资格:
4.4.1 企业申请撤销(即注销)
4.4.2 暂停期满未能恢复(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暂停的证书在暂停到期前,认证审核部应主动与企业确认,是否能在暂停期内消除暂停的原因,如企业确认无法在暂停期内消除暂停的原因,认证审核部应在最终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4.4.3 其它:
a)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b) 现场审核未通过
c) 发生重大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d) 拒不交纳认证费用和监督费用的。
e) 拒绝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
f) 拒绝接受认可机构对我司现场审核见证评审安排的;
g)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h) 获证组织停业、关闭或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i) 严重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
j) 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k) 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l) 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m) 发生了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事宜。
n) 当有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规发生变更时,获证组织在法定过渡期内未能获得相关资质或未能持续符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法规要求的。
o)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p)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5 扩大认证范围
4.5.1 组织预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我司提出申请,明确扩大范围补充必要的信息。
4.5.2 获证组织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将有关的体系文件同申请书一起提交。
4.5.3 我司对获证组织拟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满足要求时,签订补充协议。
4.5.4 质量监察部根据合同评审的信息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现场审核,该审核可以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一并进行。
4.5.5 扩大认证范围的结论应在报告中做重点描述,并最终报技术委员会做审议,批准后换发认证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4.6 缩小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出现严重不符合项不能按期采取纠正措施,应缩小其认证范围。获证组织拟缩小认证范围时,应及时向我司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缩小的原因,我司接到报告后,报技委会最终审议批准。在监督审核时,当出现:
a) 受审核方的审核范围与认证证书表示的认证范围不符;
b) 审核计划中规定的部分审核范围没有生产工作现场无法提供体系运行的证据;我司技委会确认并做出审议后,予以更换认证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4.7 更新注册证书获证组织由于某种原因,变更注册商号、注册地址、办公经营场所地址的,可向我司提出更新注册认证证书的申请。
4.7.1 获证组织变更注册商号的,在取得了更名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资质证书、前置许可证书等文件后,可向我司提出更名申请,我司将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同意更新换发认证证书。
4.7.2 获证组织变更注册地址(注册地址为生产经营现场)、办公经营场所地址的,在取得了地址变更后的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资质证书、前置许可证书等文件后,可向我司提出地址变更申请,我司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通过后,经我司技术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同意更新换发认证证书。
4.7.3 获证组织变更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非生产经营现场)的,在取得了地址变更后的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资质证书、前置许可证书等文件后,可向我司提出地址变更申请,我司将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同意更新换发认证证书。
5. 工作程序
5.1 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程序
5.1.1 认证审核部按每周二、四两次认证决定档期将初审/再认证、监督、扩大、缩小、恢复的认证项目档案和经审核组长确认的《认证注册信息表》提交技术委员会进行认证决定。暂停、撤销的认证决定每周四进行。
5.1.2 监督超期暂停和暂停超期撤销的证书的处理
a)每周三将因上述两种需暂停、撤销的证书由技术研发部从系统导出《拟暂停、撤销清单》(不含已预报审核计划的项目)于 16:00 前发认证审核部。
b)认证审核部应在本周四 11:00 前将本周三已发清单核对完毕,如有异议应即时向认证审核部反馈解决,无反馈的视为确认。
c)认证审核部应于当天(周四)下午填写暂停、撤销认证决定呈批表申报认证决定,并经总经理审批后,交技术研发部修改系统证书状态,修改完毕后技术研发部于当天 18:00 前上报 CNCA. CCAA暂禁系统,并按管辖发放暂停、撤销通知书。
5.1.3 技术委员会认证决定一般以会审方式进行或指定具有该大类认证决定资格能力的人员独立完成。根据评审情况做出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恢复认证证书的决定,并保留相应的会议记录。
对已完成的现场审核,审核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递交认证决定。
对于两年内参与了对客户的管理体系咨询的人员或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参与针对该客户的认证决定活动。
5.1.4 技术委员会将通过评审初审/再认证、监督、扩大、缩小的资料移交技术研发部制作证书,并由技术研发部根据认证决定向企业寄发《认证注册通知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和监督贴花。不能通过评审的资料退回认证审核部,认证审核部应根据技会意见进行整改
5.1.5 技术委员会做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决定后,将获证企业《获证组织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呈批表》交技术研发部进行后续处理。
5.1.6 暂停状态的认证证书,除下列情况外,须经全要素现场审核消除暂停原因后,经认证决定通过可恢复认证资格,认证审核部应根据认证决定填写原《获证组织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呈批表》中“后处理”部分,并交技术研发部做后续处理。因以下几种原因被暂停注册资格的认证证书,在暂停原因消除后经认证决定人员审查通过,可直接恢复注册资格:
a) 因企业未按期提交不符合报告整改资料而被暂停的,在取得企业整改资料后须经现场验证可申请恢复注册资格。 b) 因企业资质证书(如 3C 证、工业许可证、计量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被暂停或等待办结发证而被我司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企业在取得有效资质证书后可申请恢复注册资格。
c)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稽查所发现问题意见暂停企业注册资格的,经监管部门确定问题点不存在或已消除后,认证审核部可根据企业提供相关证据提请认证决定恢复注册资格。
d) 因欠费暂停注册资格的,在费用交齐后由财务资源部提请认证决定恢复注册资格。
5.1.7 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首先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方可申报资质的(如工信部的信息集成系统资质),在初审时可颁发三年有效证书,并在监督时跟踪资质申报进度。如三年证书期满仍未能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应再接受再认证申请。
5.2 技术研发部应按照信息通报要求每月向认监委报告注册/暂停/撤销的情况。
5.3 如客户对GSC所做出的认证决定不满,可以进行申诉,参见《投诉和申诉/争议处理程序》。
6. 相关程序文件
6.1《投诉和申诉/争议处理程序》
6.2《证后审核及管理程序》
7. 相关工作文件
《审核资料审查规定》
8. 相关表格/记录
8.1 《认证注册信息表》
8.2 《管理体系认证决定呈批表》
8.3 《技术委员会会议记录表》
8.4 《获证组织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呈批表》
8.5 《认证注册通知书》
8.6 《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
8.7 《关于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通知》
8.8 《关于暂停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通知》
8.9 《关于恢复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通知》
8.10《拟暂停、撤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