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对 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 GSC 认证证书的管理,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标志和误导性宣传,维护 GSC 的声誉。
2. 范围
适用于国硕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GSC)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GSC 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 GSC 认证证书的管理,规范 GSC 获证组织对认可标识及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认证状态的宣传。
3. 参考文件
CNAS-R01:2020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4. 职责
4.1 市场营销部负责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监审合格标贴的管理和发放;
4.2 总经理负责购买、印刷、模压标志的审批;
4.3 行政管理部负责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监审合格标贴及认证牌匾的印制。
4.4 技术研发部部负责监督各部门对徽标、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情况。
3.5 审核员对获证企业监督时检查徽标、认可标识、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状况。
5. 程序
5.1 认证证书
5.1.1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公司颁发给受审核方,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 ISO 9001:2015,IDT ) 标 准 、 GB/T24001-2016 《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 》 ( ISO 14001:2015,IDT)标准和 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ISO 45001:2018, IDT)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5.1.1.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
1) 证书名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 证书编号;
3) 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和邮政编码;
4) 认证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技术要求;
5) 适当时,相应产品所依据的法规、产品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
6) 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证书范围(包括产品类别、产品主要过程和产品实现场所);
7) 颁证日期、有效日期或换证日期(必要时);
8) 注册号(按规定要求);
9) 认证机构的名称;
10) 认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发人签名;
11) 公司徽标。
5.1.1.2 认证证书编号
国内认可机构认可证书编号规则详见《证书编号操作指南》。
5.2 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表述
5.2.1 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表述应满足相关文件的要求,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产品实现主要过程
(如设计、制造、销售、服务 )、产品实现场所(如有多个工作和生产现场时);
5.2.2 为确保认证证书所表述的认证产品范围不致误导顾客,产品类别的描述应参照 IAF 指南 62 活动分类中的小类细化到具体规格型号甚至用途(详见附录事例)
5.2.3 为体现组织对管理体系和产品实现过程的责任,应清楚的描述产品实现的主要过程,特别注意界定标准所允许的删减及产品相关国家标准。
5.2.4 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范围涉及多种产品多个场所时,可用认证证书附件的形式加以说明,也可根据需要颁发认证证书。
5.2.5 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同一类产品分别在不同场所生产或基本上按照相同方法和程序进行生产,可视为多现场,如认证范围覆盖这些现场或部分现场,应在认证证书上详细描述,包括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可根据不同情况用认证证书附件或需要时,颁发与认证证书)
5.2.6 当需要颁发同一注册号的子认证证书时,子认证证书的产品类别和实现过程的表述应明确体现与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的关系,表明子认证证书的产品范围,包含在主认证证书描述的范围内。
5. 3 认证证书的形式
5.3.1 GSC 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 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5.3.2 认证证书中英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5. 4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认证文件的生效日期从认证决定的日期算起,初次认证或再认证的有效日期从认证决定日期起算三年;扩大或缩小认证时,新认证文件的生效日期仍可以从新认证决定(扩大或缩小认证)的日期算起,但其有效期保持不变。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5. 5 认证证书的签发
5.5.1 认证决定人员做出认证决定后,由总经理或其书面授权人员签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5.2 受审核方获准认证注册资格时,公司颁发认证证书,同时给予注册号;
5.5.3 通常对同一个组织实施同一个管理体系认证,只赋予一个注册号,发放一张认证证书,若获证方有两个名称或认证范围中有另一个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时,可在认证证书上注明,但不能赋予两个注册号,颁发两张认证证书。对于多现场认证,根据需要,可颁发同一注册号的子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附件,同时应在主认证证书上描述过程时注明多现场,如“X X 产品的设计、制造(多现场)、安装和服务”;
5.5.4 认证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打印、发放,并作好记录;
5.5.5 认证证书经总经理批准,市场营销部确认应收费用已缴纳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印制认证证书;
5.5.6 认证证书印制应保证质量,认证证书内容差错率控制在 2‰以内;
5.5.7 认证证书印制完毕,经授权人员复核认证证书内容确认无误后,制证人员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发出认证证书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5. 6 徽标、认可标识、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
5.6.1 徵标的基本图案
GSC 徽标
5.6.2 认可标识的基本图案
5.6.3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5.6.4 徽标、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使用
5.6.4.1 徽标、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可用于宣传,但不能单独使用,具体使用方式如下:
a) 当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在未取得认可资质时不允许使用在证书上;
b) 徽标使用时应清晰、简洁、大方;
5.6.5 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取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在宣传册中使用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在各种媒体对认证的宣传,也可在订货会上展示;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或借用、冒用;
5.6.5.1 获证方在宣传时,不可单独使用国硕认证徽标;
5.6.5.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必须监督审核,监督审核合格后,发放监督合格标贴,获证方可继续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超过时效,无论什么原因都应立即停止使用证书;
5.6.5.3 认证标志可以用在有关文件、文具、邮政信件和出版物上,但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 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
5.6.5.4 获证方将标志使用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正式使用;
5.6.5.5 获证方要求使用公司徵标时,必须根据公司提供的图样 按比例使用;
5.6.5.6 获证方不得进行被认证机构认为是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 一经发现不正确的宣传和误导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直至撤消认证资格,采取法律手段。
5.7 获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7.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于广告宣传,并登记备案;
5.7.2 获证企业应保证获证体系质量稳定,认证体系变更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7.3 获证企业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 GSC并接受GSC 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前及监督检查不符合者,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7.4 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5.7.5 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部分出示或复印;
5.7.6 企业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认证证书。
5.8 认证证书的更换
5.8.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方可向公司提出换证申请:
1) 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2)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3) 企业所在地变更;
4) 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
5) 获证方资质变更、名称变更等;
6) 其它需变更情况。
5.8.2 有效期内换发的认证证书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有效期不变,要注明换证日期;
5.8.3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经再认证审核,保持注册资格,书面通知给予换发认证证书;换发的认证证书应重新编注册号。
5.9 补发认证证书
当获证方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补发的认证证书内容与原认证证书完全一致。
5.10 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和恢复
当获证方被认证公司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时,同时暂停其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当获证方被公司批准恢复其认证资格时,书面通知其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5.11 认证证书的注销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注销获证方的认证证书:
1) 由于认证标准变更,获证方认为达不到新的认证标准要求提出注销;
2) 获证方情况变更提出注销;
3) 获证方因其他原因提出注销。
4) 注销认证证书,公司将发出书面通知,并报认可委员会备案,发布公告。获证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将认证证书交回公司。
5.12 认证证书的撤销
当获证方被公司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停止其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并报发布撤销公告。被撤销认证证书的获证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将认证证书交回公司。
获证组织出现以下状况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1)在暂停期限内未能有效纠正不合格项;
2) 监督审核超过暂停期限后还未实行监督审核的;
3) 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
4) 获证方主动提出申请的。
5.13 认证证书的管理
5.13.1 证书制作人员每月将公司换发、注销、撤销、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情况进行记录。 对更换认证证书、注销、撤销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情况以公告。
5.13.2 质量监察部负责传达获证企业使用认证证书与标志要求,通过公司网络进行“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说明”公告,发放证书时一并发放“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说明”文本。
5.14 监督
5.14.1 GSC在监督检查发现获证方如有以下:
1) 错误使用认证证书或误用于不合格品;
2) 未经许可使用认证证书;
3) 不正确的宣传和误导使用认证证书与标志的行为;
对以上情况将采取相关措施及开出不符合报告,要求获证方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技术部,公司于监督审核时予以现场验证。
5.14.2 获证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公司暂停其认证资格,并要求获证方作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
5.14.3 当问题严重时,公司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5.14.4 未经GSC 批准,擅自更改认证证书内容、变造认证证书以及滥用,冒用和伪造认证证书和标志者
,视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5.15 认证证书的召回
5.15.1 认证证书发出后,当发现认证证书错误,及时执行4.8条款。
5.15.2 质量监察部负责发出“暂停/撤消/注销通知书”,收回原认证证书。
5.15.3 认证证书按要求重新发放。